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22000000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9-2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为了规范和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广东局的职能权限、内设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3.广东局主动公开的文件;
4.广东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广东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公开途径
局通过以下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1.局门户网站公开(http://gd.chinamine-safety.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在局办公区域公告栏公开;
4.授权新闻媒体公开;
5.以公告形式公开;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局官方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制作生成、获取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公开
局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局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与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不予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登录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填写《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当面递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右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表》应当尽可能详细填写,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局综合处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综合处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为综合处。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2号
咨询电话:020-83188789
传真电话:020-83188812
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综合处
邮政编码:510031
电子邮箱为:gjksjgdj_zwgk@gd.gov.cn。
(三)办理程序
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予以审核并登记,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应当给予指导,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四)信息使用及隐私保护
申请人获得申请信息后,应当保证信息使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除非根据申请人本人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公开、提供或透露申请人的信息及其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上级机关投诉;对未履行公开义务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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