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事前公示信息清单
一、安全监察主体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
二、安全监察工作人员
黄文清、兰善敏、温佩勤、盘兴春、李长明、王灿、何贵亮、肖宝林、曾勇伟、刘冰洁、张文博、李磊、刘世才、葛有理、
滕广强、李为民、王辉、陈垂科、田健、毛延兵、兰德沛、李春、于永深、李聪
三、安全监察职责权限
负责广东省、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四、主要安全监察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五、程序
编制计划——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制作现场记录——现场处置——移交移送。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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