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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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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露天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的标准 | ||
咨询人 | 崔凯 | 咨询日期 | 2023-02-22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咨询内容 |
矿安〔2022〕4号文中露天矿山“现状高度 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现状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文件中的“现状高度”是指矿山已开采部分得高度还是含未开采部分的总高度,例如某露天矿上安全设施设计中设计开采标高为100m—400m,完成基建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采部分为370m—400m两个台阶,370m以下未进行任何采动,该情况形成的台阶边坡部分是否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还是应该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5条规定:“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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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办结日期 | 2023-02-27 |
回复内容 |
经请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司,“现状高度”是指已开采部分形成的边坡高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5条规定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周期与矿安〔2022〕4号文规定的并不矛盾,4号文是对《规程》5.2.4.5条款中现状边坡超100米类型的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周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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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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