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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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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矿山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组织矿山采剥施工的问题 | ||
咨询人 | 孙义杰 | 咨询日期 | 2024-11-19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广东局领导您好,很抱歉的打扰您工作,这边咨询请教一个问题:假如矿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人员、机械设备等,已具备自行进行矿山采剥施工作业能力,其中爆破拟采用“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再将矿山采剥作业委托给符合具有企业资质的矿山总承包施工企业,这样是否可行?合规吗?建设单位是否仍需要具备或办理“矿山总承包施工企业资质”及“采掘施工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或者说矿山建设企业在获取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之外,即可自行组织矿山施工,不再委托施工单位,这样可行吗。 给局领导添麻烦,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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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办结日期 | 2024-11-25 |
回复内容 |
您好!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施工请遵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6号令,第77号修正)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执行,不可自行组织施工;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作业。具体事宜请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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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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