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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情况
标题 关于相邻矿区安全距离
咨询人 越安 咨询日期 2023-05-31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你好,根据《非煤矿山采矿术语标准》采石场的定义是:“以石料为开采对象的场所”,请问玻璃用石英矿露天采场是否属于“采石场”范畴?如两个相邻矿区不足300米年产50万吨以下的中小型玻璃用石英矿区开采均弃用原有的爆破开采,改用全机械开采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履行安全“三同时”是否可以?是否需要遵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矿山安全监察处 办结日期 2023-06-05
回复内容

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其余事项请径向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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