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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察 推动辖区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来源:监察执法二处 作者:田健 发布时间:2023-04-24 14:08: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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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助推辖区矿山高质量发展,按照职能职责,近日,广东局出台了《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察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近两年广东、海南两省大批新建矿山项目集中开工建设。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广东、海南两省共招拍挂采矿权41宗,共有12个地市审核各类新建矿山89座;2023年,仅广东省砂石料项目就规划计划17个,总投资超过800亿元,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集中释放,事故风险日益严峻。

为及时有效管控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风险,《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目标原则、工作要求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明确提出要切实推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树立“五高一低”理念,即:高站位认识、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监管、低风险运行。

《办法》坚持“查企”和“督政”并重,坚持目标问题导向,着力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共性、突出性问题,督促企业落实建设项目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察时,要重点抽查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是否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等“十条”内容;明确规定对督检查地方政府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重点监督检查是否落实本地区各类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是否合规、监管主体是否明确等“十条”内容。

下一步,广东局将积极推动建设项目源头管控机制建设,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强化常态化监察,及时跟进掌握矿产资源招拍挂、采矿证核发情况,动态掌握辖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情况;聚焦建设项目集中区域,重点关注大型矿山建设项目,提高对大型建设、风险较高矿山监察比例;对监察中发现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积极推动问题的整改,有效消除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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