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省市县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推动国家局63号文件落地见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矿安〔2023〕63号,以下简称“国家局63号文件”)要求,厘清省市县相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责任,提升“督政”质效,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以国家局向省级局充能赋权为契机,联合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共同推动出台《广东省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清单》,从省级层面明确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发改、公安、住建、气象等12个厅(局)在非煤矿山总体规划、矿权设置、行政审批、“三个一批”、“四化”建设、监管执法、爆破管理、劳动用工、设备检测、资质管理、气象监测等42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督促市县政府参照省级做法,出台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清单。目前,广东省韶关、清远、梅州等11个地级市已出台《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清单》,明确了10余个部门、40余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清远市连州市、韶关市仁化县、阳江市阳春市等15县(市、区)积极响应,相继出台县级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清单。
下一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广东、海南两省全面厘清省市县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作为“督政”依据,推动国家局63号文件落实落细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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