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互动留言

互动留言

  • 咨询: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第三十一又规定: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感觉前后有矛盾,请问破碎生产线是否属于生产设施 ? 距离工作台阶的安全距离在50~300m之间可以吗?还是应该在矿区周边300m之外?2023-08-28
    回复:您好,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是对在生产矿山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对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的规定。前后不矛盾。破碎生产线属于生产设施,矿区内破碎生产线的布置以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为准。; 2023-08-30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广东某地某山坡转凹陷露天采石场在露天矿山总平面布置爆破威胁区内存在外部养鱼户鱼塘附属猪舍、生产资料存放构筑物(临时搭建的工棚),当地政府部门以文件形式认定为违建,但又未能拆除的情况下,可否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一2020)_应急管理出版社(祁保明主编)解读,5.1.5露天矿山总平面布置要求释义,采取控制爆破,非爆破方式破岩等措施”。矿山主动委托了原设计单位采取非爆破方式破岩(即机械开采方式)设立禁爆区以满足安全距离需要进行了设计变更是否可行?2023-08-23
    回复:矿山有变更安全设施设计需求的,请咨询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部门。; 2023-08-24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现有广东某地区某矿山企业,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开采矿种闪长岩,矿体比重约2.71t/m³,矿山的开采标高为+75~+10m标高,封闭圈的标高为+32m水平,即+32~+10m为凹陷开采,该项目在安全评价及监管过程中是否需引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23-08-22
    回复:该矿山山坡露天开采阶段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23-08-24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对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在矿安〔2022〕65号文中有写明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或者可能出现威胁矿山安全的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 但是矿山在面对台风或者其他大风情况时,有没有具体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应该停产撤人。 2023-08-15
    回复:建议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台风预警信息及制定的相关措施要求为准。; 2023-08-18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十一)条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1 人。 我矿企配备一名本科生学 矿物资源工程(原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矿物资源工程所学课程就含有地质学, 请问我企业算配备采矿、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了吗 谢谢领导不厌其烦解决矿企心中疑虑, 非常感谢2023-07-13
    回复: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十一)条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企业应按照要求每个相关专业均需配备至少1人。; 2023-07-18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尊敬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领导: 爆破公司仅承担非煤露天矿山的爆破专业服务,只承担钻孔技术指导、装药、联线、爆破警戒、起爆及爆后检查工序,不承担挖掘、运输、排水、破碎等其它作业工序,请问提供上述爆破专业服务的爆破公司是否必须提供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给予明确答复。如果需要提供, 说明需要提供的法律法规依据。谢谢!2023-07-11
    回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爆破公司如不承担采掘工程施工相关业务,原则上无需取得采掘施工安全许可。; 2023-07-17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广东局领导: 您好!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竹仔岭建筑用花岗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基本情况:开采范围面积为0.92km2、开采深度+209m~+15m、生产规模为314万m3/a(建筑用花岗岩、风化土、风化石),本项目已编制《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竹仔岭建筑用花岗岩矿露天开采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取得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审查的批复。 本项目配套有生产加工区(既工业场地):占地约22万平米,生产加工能力为1500万吨/年(其中一期生产能力800万吨/年,二期建成后生产能力可达1500万吨/年),设置有粗碎车间、缓冲库、中细碎车间、筛分车间、压滤车间、成品库、装车楼、皮带输送机及通廊等。在已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已包含“总体平面布置:工业场地安全设施和建(构)筑物防火”内容。 现想咨询:生产加工区是否需要单独编制安全设施设计?若要编制,需要提交至哪个层级的主管部门级审查?感谢领导热心答复,谢谢!2023-06-29
    回复: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该生产加工区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生产加工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023-07-04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十一)条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1 人。海南建筑用花岗岩山坡型采石场,爆破作业都外包有资质爆破公司来操作,采矿专业、地质专业外包爆破单位配备也可以呢? 感谢领导热心答复,谢谢2023-06-09
    回复: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外包露天矿山爆破工程的爆破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2023-06-12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 号(十一)条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 1 人。相对年产60万吨/年建筑用花岗岩露天山坡型采石场矿山,爆破都是外包爆破公司作业,要配齐是否要求过严?2023-06-07
    回复: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要求,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外包露天矿山爆破工程的爆破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 2023-06-12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你好,打扰一下。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规程5.1.5,下列区域内部的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我想咨询下,破碎生产线设立在爆破警戒范围内的话,是否一定要搬离?是否可以通过设立禁采区使其安全距离达标?2023-05-31
    回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5:“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矿山防洪区域;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其余事项请径向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2023-06-05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你好,根据《非煤矿山采矿术语标准》采石场的定义是:“以石料为开采对象的场所”,请问玻璃用石英矿露天采场是否属于“采石场”范畴?如两个相邻矿区不足300米年产50万吨以下的中小型玻璃用石英矿区开采均弃用原有的爆破开采,改用全机械开采重新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履行安全“三同时”是否可以?是否需要遵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23-05-31
    回复: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并由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其余事项请径向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2023-06-05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矿安〔2022〕4号(二十三)强化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对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非煤矿山兼并重组中小型非煤矿山。鼓励有能力的矿山科研技术单位为中小型非煤矿山提供全方位技术服务。请问一下相邻采矿权最小距离是多少米?有无明确规定。2023-05-18
    回复: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023-05-22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利用矿山采场底部形成的凹陷采坑,回填剥离表土。是否构成临时排土场?2023-04-12
    回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以下简称《规程》)3.13“排土场:集中堆放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殖表土和岩石等的场所”,《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以下简称《规则》)3.1“本规则所述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是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1119-2015)和《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 50421-2018)“按时间划分分为永久排土场和临时排土场,临时排土场剥离物需二次搬运”,综上,利用矿山采场底部形成的凹陷采坑,回填剥离表土,如矿山为冶金矿山(有色金属矿山)且剥离物进行二次搬运,则为临时排土场。根据《规程》5.5.2.2“排土作业应按经过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和《规则》5.1“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的要求,“利用矿山采场底部形成的凹陷采坑,回填剥离表土”应按照经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排放。; 2023-04-17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尊敬的领导:矿安〔2022〕4号文,四.(十一)中指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 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这里说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是否有全日制学历要求,现在很多一年制非全日制中专文凭可以买,是否适用?真正意义何在?2023-04-11
    回复:在2022年2月24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司负责人就《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中,明确要求,对于中专及以上的学历,必须至少在学校脱产学习3年及以上,严禁用其他不合格的学历顶替。; 2023-04-11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开采设计的台阶高度是否要按照开采设计里边的参数要求2023-04-07
    回复: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生产台阶高度参数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松软的岩土、砂状的矿岩,采用机械铲装且不爆破的作业方式,台阶高度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坚硬稳固的矿岩,采用机械铲装且爆破的作业方式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5.2.4.1,“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综上,开采台阶高度应符合开采设计的参数要求。; 2023-04-11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请问:露天采石场现状图多少需要更新一次,需要更新那些图纸?谢谢!2023-03-30
    回复:经征询地方矿山监管部门意见,并查阅国家、省有关文件,现答复如下:露天采石场现状图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4.1.9要求,对地质地形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进行及时更新,以便指导矿山日常生产工作。; 2023-04-04 矿山安全监察处
  • 咨询:矿安〔2022〕4号文中露天矿山“现状高度 2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进行在线监测。 现状高度 100 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文件中的“现状高度”是指矿山已开采部分得高度还是含未开采部分的总高度,例如某露天矿上安全设施设计中设计开采标高为100m—400m,完成基建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开采部分为370m—400m两个台阶,370m以下未进行任何采动,该情况形成的台阶边坡部分是否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还是应该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2.4.5条规定:“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2023-02-22
    回复:经请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司,“现状高度”是指已开采部分形成的边坡高度。《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4.5条规定的边坡稳定性分析周期与矿安〔2022〕4号文规定的并不矛盾,4号文是对《规程》5.2.4.5条款中现状边坡超100米类型的矿山边坡稳定性分析周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2023-02-27 矿山安全监察处
首页 1 2 尾页 共37条信息/共2页 转到第
×

用户登录